《公共行政纪律法》将“规范行政处分”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。
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,“依法正确行使行政、监察、审判、检察职权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”。
《公务行政纪律条例》对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,保障公务人员的合法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。邹凯宏详细地说。
一是明确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管理干部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;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对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相当;坚持纪律与教育相结合,宽严相济。
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,除法定原因和程序外,不受纪律处分。
三是规定,监察机关和公务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对公务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,不得多次处分、处分。这样就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反复评价,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,不受处罚。
第四,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,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。调查中发现的事实和行政处罚的依据,必须依法告知被申请人,保障其辩护权和回避申请权,保证案件的公平调查。处理,政事处罚决定明确,适用法律正确。
第五章专门阐述了政府事务处置决定审查审查的内容,畅通处罚渠道。强调,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认真调查,监察机关应当提升为加强监督管理,实事求是,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,提高标准化水平、法治和专业化。